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53-202410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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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他字第665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證人方泰騰於民國113年4月2日9時10分 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iRent中科宜寧站內,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用小客車時,在該車中央扶手點菸處內發現疑似毒品2小包,經警查扣送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各為0.7890公克、0.8136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400070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接獲民眾報案,稱在iRen t中科宜寧站內,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用小客車時,在該車中央扶手點菸處內發現疑似毒品2小包,因查無犯罪嫌疑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9月5日以113年度他字第6659號簽結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113年4月9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07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15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故該外包裝袋2個亦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外包裝袋2個) 1、送驗晶體(編號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送驗晶體(編號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9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070號鑑驗書(他字卷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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