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54-202410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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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晨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晨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437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7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1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於112年4月27日以111年度偵字第4437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7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㈡扣案之殘渣袋1個(見111年度保管字第5634號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經鑑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042號鑑驗書份附卷足參,則上開殘渣袋既含有海洛因成分,衡以上開殘渣袋內殘留之毒品難與殘渣袋析離,自當視為一體,亦即扣案之殘渣袋視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故聲請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