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56-2025010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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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籐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297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籐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754號、112年度偵字第12017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5月15日確定,113年9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殘渣袋4只、殘渣袋2只及吸食器1組(111年度保管字第3891號扣押物品清單)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該殘渣袋及吸食器內殘留之毒品因無分離的實益及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之犯行,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754號、112年度偵字第12017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9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2360號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4包、海洛因殘渣袋2包、吸 食器1組,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574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 4包 2 海洛因殘渣袋 2包 3 吸食器 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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