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57-202410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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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允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注射針筒壹支、吸管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允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78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5月18日確定,113年9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注射針筒1支、吸管2支(詳112年度保管字第2227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因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難以析離,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等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聲請意旨所列事實,有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 供述可佐,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及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參,復有注射針筒1支、吸管2支扣案可資佐證,自堪認定。上開注射針筒1支、吸管2支既均係被告於上開案件中遭查獲之物,各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而此與其內毒品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均應一併視為第一級毒品,則揆諸前揭說明,此自均屬違禁物,得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意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