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58-202501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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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軒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5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99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軒丞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18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2月29日確定,113年9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審酌前開物品所沾付之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18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9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足憑。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以溶洗方式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4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305號鑑驗書附卷可參(見偵卷第75頁),足見上開扣案物與其內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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