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62-202410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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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義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1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7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於民國107 年7月24日凌晨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北區錦新街90巷口,查扣供被告邱義文施用之毒品4包(110年度安保字第1026號扣押物品清單),經查該4包毒品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微量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微量硝西泮等成分(總毛重4.98公克,檢驗1包驗餘淨重0.0970公克),均係違禁物品,除據被告自承明確外,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下稱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自被告 本案行為後之110年5月1日施行。而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於107年7月24日凌晨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北區錦新街90巷口,經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之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陳明在卷(見107偵24399卷第36、126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7偵24399卷第47至51頁)、110年度安保字第102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0毒偵3060卷第29頁)附卷可稽。而被告於107年7月24日上午6時5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犯行,曾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12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被告未到案執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於109年12月23日為警緝獲,因另案諭令羈押,嗣於110年4月21日具保並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後,復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嗣於113年2月13日始被警緝獲,因上開裁定之觀察、勒戒迄今已逾3年而未執行,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許可依上開裁定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03號裁定認檢察官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有前揭裁定(見108毒聲123卷第13至15頁、113毒聲303卷第29至32頁)、不起訴處分書(見113毒偵緝103卷第129至131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堪以認定。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詳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之情,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俱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證據 1 梅錠4包 ⑴ 送驗錠劑4包,總毛重4.98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乙包。 ⑵ 檢品外觀標示「PLUMC」黃色包裝(內含磚紅色錠劑),驗前淨重1.017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1.3%,純質淨重0.0132公克,驗餘淨重0.0970公克、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驗餘淨重0.0970公克。 ⑶ 推估4包檢驗前總淨重4.067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0.5288公克。 ⑴ 110年度安保字第102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0毒偵3060卷第29頁) ⑵ 草屯療養院107年8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70800063號鑑驗書(見107核交3985卷第3、4頁) ⑶ 草屯療養院107年8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70800064號鑑驗書(見107核交3985卷第5、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