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63-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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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凡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930號、112年度緩字第332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凡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82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9月14日確定,於113年9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檢出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又本案扣押含有大麻殘渣之塑膠罐1個(詳如附表編號2所示),屬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自屬於違禁物;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若本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112年5月31日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826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官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4358號維持而駁回,緩起訴期間為112年9月14日至113年9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見毒偵2826卷第67至68頁)、再議駁回處分書(見毒偵2826卷第77頁)、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7頁)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結果如附表編號1所示, 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而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仍不免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爰與其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就檢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亦檢出含第二 級毒品大麻成分詳如附表編號2所示,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大麻,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聲請意旨就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稱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而聲請沒收,並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惟上開扣案物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大麻宣告沒收銷燬如前述,本院依前開解釋,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限制,自當援引適當之規定宣告沒收銷毀,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與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大麻1包毛重0.76公克(驗餘淨重0.4358公克) (即深綠色乾燥植株)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Marijuana)成分 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6月17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1682卷第103頁) 2.112年度毒保字第502號(見緩3322卷第3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1682卷第27頁) 2 含有大麻殘渣之塑膠罐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Marijuana)成分 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6月17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1682卷第103頁) 2.112年度保管字第4807號(見緩3322卷第4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1682卷第27頁) 卷證脈絡: 本案原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82號案件,係被告住所等故,陳轉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826號偵辦(見毒偵1682卷第137至1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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