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67-202410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豪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44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豪於民國113年1月13日或14日某時 ,在臺中市○○區○○路0號之清新溫泉飯店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113年1月15日16時16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1星期,在臺中市○區○○○道0段00號之凱悦KTV店內,以將大麻捲菸點燃後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嗣為警於113年1月15日10時27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清新溫泉飯店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查悉其涉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惟其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8月7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毒偵字18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行為時,係在被告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當認被告經該觀察、勒戒之執行業已戒斷,為前開已執行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署檢察官113年毒偵字1045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送鑑驗後,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1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440號鑑驗書在卷足參,又毒品外包裝袋,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 1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只 113年度安保字第1194號 (毒偵卷第135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99公克,含外包裝袋1只) 同上 3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包(驗餘淨重9.7857公克) 113年度毒保字第429號 (毒偵卷第133頁)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