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69-202410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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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照宏 邱韋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58號、113年度偵字第750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鄭照宏、邱韋德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 輸第一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5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鹼 成分,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得憑,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物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1 第一級毒品古柯鹼 4瓶: 驗餘淨重1010.14公克,純質淨重780.4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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