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73-202410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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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育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439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4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執聲字第3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育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39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47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5月30日確定,並於113年9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111年度安保字第878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39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47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5月30日確定,並於113年9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064號鑑驗書、111年6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065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111年度核交字第2745號卷第9至11、13至1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驗結果 1 蘋果圖示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2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064號鑑驗書、111年6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065號鑑驗書(見111年度核交字第2745號卷第9至11、13至15頁): 檢品2包,總毛重6.06公克,取其中1包鑑驗(驗前淨重1.8666公克,驗餘淨重0.7040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推估檢品2包,驗前總淨重4.0369公克,驗餘總淨重2.874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