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78-202410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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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思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 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思鴻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4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確定,113年3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吸食器1組(詳111年度毒偵字第2457號卷第95頁之111年度保管字第3278號扣押物品清單,聲請意旨誤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而據以聲請,應予更正),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鄭思鴻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4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11月23日確定,113年3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1年度上職議字第5034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參(見第2547號毒偵卷第101—103、113—117頁)。 (二)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鑑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080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核交卷第9頁),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又扣案之吸食器1組因與其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在物理上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故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