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79-202411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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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濟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078、10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 第3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濟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78、1079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上開規定之物,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78、1079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該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詢時供認明確,是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玻璃球吸食器2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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