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82-202410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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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曜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軍毒偵 字第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5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曜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軍毒偵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1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 3年度毒聲字第1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7月3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軍毒偵字第43號、113年度軍毒偵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112年度軍毒偵字第43號卷第97-98頁,本院卷第7頁)在卷可稽。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經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 識中心鑑驗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份、臺中憲兵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112年度軍毒偵字第43號卷21-22頁、112年度軍偵字第267號卷第19、21、23頁)存卷可考,足認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盛裝前揭毒品之外包裝袋3只,其內既均已附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毀之。至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證物袋標示重量(公克) 淨重 (公克) 驗餘重量 (公克) 備考 1 編號1咖啡包1包(含外包裝袋1只) --- 1.9163 1.8614 含分裝袋1個,取樣已鑑析用罄 2 編號2咖啡包1包(含外包裝袋1只) --- 2.7530 2.7120 含分裝袋1個,取樣已鑑析用罄 3 編號3咖啡包1包(含外包裝袋1只) 1.5237 --- --- 殘渣袋無法秤重 4 編號4咖啡包1包(含外包裝袋1只) --- 2.9710 2.8282 含分裝袋1個,取樣已鑑析用罄 5 編號5咖啡包1包(含外包裝袋1只) --- 2.8951 2.8026 含分裝袋1個,取樣已鑑析用罄 6 編號6咖啡包1包(含外包裝袋1只) --- 2.9376 2.8497 含分裝袋1個,取樣已鑑析用罄 7 編號7咖啡包1包(含外包裝袋1只) 1.1784 --- --- 殘渣袋無法秤重 鑑定結果: 一、編號1至3咖啡包中均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二、編號4至6咖啡包中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2-胺基-5-硝基二苯酮及硝西泮成分。 三、編號7咖啡包中檢出2-胺基-5-硝基二苯酮及硝西泮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