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83-202412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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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枳涵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724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 3年度聲沒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枳涵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724號為不起訴處分,有開處分書附卷可參,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量微無法磅秤),經送鑑驗後,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安保字第1125號扣押物品清單、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且因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該殘渣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西離,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且該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724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之殘渣袋1個,經送請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可參(見臺中地檢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1號卷第101頁),因該殘渣袋本身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甲基安非他命。準此,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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