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84-2024120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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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 字第431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6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榮(已歿)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中 午,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後方產業道路,經往來民眾發現被告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該處,行跡可疑,再通報員警至現場查看,發現被告在車內擊發手槍自殺。被告因而所涉持有具殺傷力之手槍及子彈等罪嫌,因被告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31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查扣之手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送鑑後,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7日刑理字第113606939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扣案手槍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款所明定。另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有明定。從而,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已於113年5月23日死亡,有臺中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 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各1份附卷可憑,聲請人雖仍以被告為當事人,惟因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對象係屬違禁物(詳下述),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先予敘明。  ㈡又被告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113 年5月23日死亡,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31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偵卷第115頁)。而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為: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GLOCK廠45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之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7日刑理字第1136069390號鑑定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確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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