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85-202501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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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員警於民國112 年2月6日晚上9時許,在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9段與文化路交岔路口,查獲被告陳志彰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並扣得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而被告經依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01號裁定令入法務部○○○○○○○○附設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7月4日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前開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係違禁物品,有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225、424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67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考,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524號鑑驗書1 份附卷可稽(見撤緩毒偵4號卷第29頁),則該吸食器與其內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即應視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一併沒收銷燬,聲請人就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送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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