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87-202411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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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嘉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888號、第16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6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888號、第16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8 88號、第166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證。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核交字第285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是附表編號1至5之晶體,既然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編號6之吸食器1組,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同毒品。是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晶體之外包裝袋等,因無法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自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之物 附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毛重1.378公克,檢驗前淨重1.133公克,檢驗後淨重1.12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編號b00000000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毛重3.398公克,檢驗前淨重3.108公克,檢驗後淨重3.096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編號b00000000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毛重2.033公克,檢驗前淨重1.800公克,檢驗後淨重1.79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編號b00000000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毛重2.778公克,檢驗前淨重2.494公克,檢驗後淨重2.484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編號b00000000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毛重1.050公克,檢驗前淨重0.779公克,檢驗後淨重0.767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編號b00000000 6 玻璃球吸食器1組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編號b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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