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88-202411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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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君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1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7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貳壹公克,含 包裝袋伍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君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6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總計驗餘淨重1.21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君福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本案為警查扣之米黃色粉末1包(送驗淨重0.17公克,驗餘淨 重0.16公克)、白色粉末4包(送驗淨重合計1.10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05公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保字第390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1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869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足見該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除於鑑驗時已用罄滅失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之部分外,其餘部分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海洛因粉末之包裝袋5只,因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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