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90-2024120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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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浚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緩字第3543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18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浚註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342號、112年度偵字第3742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0月2日確定,於113年10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2.6238公克,詳112年度安保字第984號扣押物品清單),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物,經鑑驗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等陽性反應,有備註欄所示鑑驗報告在卷可稽,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其餘非第二級毒品成分,與其包裝袋,既均沾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難以析離,亦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 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拾貳點陸貳參捌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440號鑑驗書、112年5月8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4369號鑑驗書(見113年度執聲字第3188號卷第121至133頁,112年度安保字第984號之扣案物): 1.檢品編號:B0000000(取自檢品編號B0000000) 0.檢品外觀:褐色錠劑 3.送驗數量:13.8013公克(淨重) 4.驗餘數量:12.6238公克(淨重) 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α-吡喀烷基苯異己酮、硝甲西泮 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