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91-202410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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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茂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沒字第5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5.3163公克)沒 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茂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扣 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5.316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贅引刑法第38條第1 項,應予更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茂紘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 第15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後,復經被告撤回上訴而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5.3163公克),則認與該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無關,無從宣告沒收銷燬,有上開判決書、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足憑,堪認屬實。  ㈡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25.3163公克、純質淨重6.0620公克),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年度安保字第0999號扣押物品清單、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扣案物品照片2張附卷可稽,足認上開物品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應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而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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