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93-202410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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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姵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姵汝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430、20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林姵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 度毒聲字第35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430、20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80300681、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稽(108核交1080卷第59頁、108毒偵2037卷第73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其上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驗前淨重0.0131公克 驗餘淨重0.0111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驗前淨重0.1698公克 驗餘淨重0.164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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