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94-20241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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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端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6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7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肆貳伍公 克)及其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112 年4月12日8時35分許,因被告古端生自行前往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自首,而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檢察官於113年9月2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425公克,112年度安保字第485號),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251號鑑驗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251號鑑驗書附卷為憑(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核交字第512號卷第13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因該管制毒品與其包裝袋在物理上難以析離,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