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M-113-單禁沒-696-202411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明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37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8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柒陸公克,含包裝 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民國 112年10月4日7時36分許,持搜索票前往被告杜文澤位於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被告所有晶體1包(驗餘淨重0.0176公克、113年度安保字第257號),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發現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而被告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731號為不起訴處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3年9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7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 (二)本件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驗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436號鑑驗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