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02-202411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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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文財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3041公克;112年度毒保字第281號)及針筒1支、鏟管2支等物(112年度保管字第2502號),均有檢出海洛因(Heroin)成分,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為臺中地檢署112年 度戒毒偵字第204、205、206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戒毒偵204卷第55至57頁),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醫務中心112年2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證(見毒偵1310卷第73至74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裝放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及附表編號2、3所示之針筒1支、鏟管2支,該等物品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書雖另引刑法第38條第1項作為聲請依據,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已如前述,是本件即無再援引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之必要,聲請意旨此部分顯屬贅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1.即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保字第 28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物。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2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  檢出結果:  白色粉末1袋。實稱毛重0.5420公克(含1袋),淨重0.3060公克,取樣0.0019公克,餘重0.3041公克,檢出Heroin及Caffeine成分。 2 針筒 1支 1.即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 250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物。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2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  檢出結果:注射針筒1支。經乙醇沖洗,檢出Heroin及Caffeine成分。 3. 鏟管(即藍色分裝勺、紫色分裝勺) 2支 1.即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 250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之物。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2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  檢出結果:  藍色分裝勺1支。經乙醇沖洗,檢出Heroin及Caffeine成分。  紫色分裝勺1支。經乙醇沖洗,檢出Heroin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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