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04-202503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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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政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385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25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3、4所 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政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857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6月20日確定,113年10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押如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押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物品,均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同法第40條第2項亦分別規定甚明。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111年10月18日17時10分許為警採集尿液時起回溯96 小時内之某時,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字第3857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於112年6月20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2954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4月,於113年10月1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  ㈡附表編號1、2「扣案物」欄所示之物(參臺中地檢署111年度 安保字第145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2「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見該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除於鑑驗時已用罄滅失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之部分外,其餘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上開物品固亦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惟因與前述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盛裝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因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併予沒收銷燬之(包裝袋部分聲請書漏列,由本院逕補充之)。另附表編號3、4「扣案物」欄所示之物(參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582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施用或預備施用毒品使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而應予准許。  ㈢至附表編號5所示之電子磅秤1個,固為被告所有,然其於偵 查中供稱該電子磅秤係其從事茶葉買賣時,秤茶葉數量使用等語,卷內亦無證據足認係供被告用以施用或預備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檢驗結果 卷證出處 處理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送驗晶體檢品 ⒈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驗餘淨重:0.0162公克) ⒉驗餘淨重:0.0028公克 ⒊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1453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毒偵字第3857號卷第187頁)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352號、同年11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353號鑑驗書(111年度毒偵字第3857號卷第193至199頁)       沒收銷燬 2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 送驗晶體檢品 ⒈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驗餘淨重:0.1267公克)、B0000000(驗餘淨重:0.1329) ⒉驗餘淨重:0.1737公克 ⒊驗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氟-去氯-N-乙基愷他命(Fluorodeschloro-N-ethyl-Ketamine) 沒收銷燬 3 吸食器1組 (無) 111年度保管字第5828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毒偵字第3857號卷第177頁) 沒收 4 玻璃球管2支 (無) 沒收 5 電子磅秤1個 (無) 不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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