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06-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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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建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9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3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零柒玖公 克,含包裝袋壹只)及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建源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9月2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25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該案所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114公克;驗餘淨重0.4079公克,113年度安保字第706號)、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113年度保管字第3036號),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中扣得之晶體1包(淨重0.4114公克、驗餘淨重0.4079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有該院113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696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憑,足徵上開扣案物確均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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