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07-20241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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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添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188號、第18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921號),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添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9月23日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88、18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92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該等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毒品成分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3554公克) 【112年度毒偵字第903號卷】 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14日草療鑑字0000000000號鑑驗書。 2.112年度毒保字第206號扣押物品清單。 2 殘渣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個 【112年度毒偵字第1312號卷】 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091號鑑驗書。 2.112年度保管字第1863號扣押物品清單。 3 吸食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組 【112年度毒偵字第1312號卷】 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091號鑑驗書。 2.112年度保管字第1863號扣押物品清單。 4 甲基安非他命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9958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921號卷】 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314號鑑驗書 2.113年度安保字第403號扣押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