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08-202411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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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銘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 字第404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26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貳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銘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044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確定,113年10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手指虎2個(詳偵26905卷第47頁照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列舉查禁之刀械,為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銘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9月2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4044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10月23日確定,嗣於113年10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份在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手指虎2個,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列舉查禁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月5日桃警保字第1100097443號函文暨附件照片可參(詳偵26905卷第37、39、47頁),是上開手指虎2個為違禁物無訛。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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