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11-20241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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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立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8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30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立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82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6月28日確定,並於113年10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香菸5支(總毛重11.60公克,指定鑑驗編號4香菸乙支,驗前淨重1.0006公克,驗餘淨重0.9554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823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112年6月28日起至113年10月27日止,上開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查考。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香菸5支,經送鑑驗結果,檢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512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足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香菸5支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外包裝,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海洛因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均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重量 海洛因香菸(含包裝袋1只) 5支 總毛重11.60公克 指定鑑驗編號4香菸乙支,驗前淨重1.0006公克,驗餘淨重0.955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