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22-202502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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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傑誠(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0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是前揭規定所指槍砲、彈藥均屬禁止持有、寄藏之違禁物。 三、經查:  ㈠被告賴傑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1657號、113年度偵字第446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7-10頁),亦經本院閱覽上開案件全部卷宗確認無誤。  ㈡被告於民國94年10月29日上午0時許,在臺中市北區北平路與 北平四街交岔路口之某停車場空地,為警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警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載,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11月10日刑鑑字第0940168726號槍彈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1-27頁,94核退3706卷第21-23頁),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分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均屬違禁物,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附表編號3所示經採樣試射之改造子彈,僅剩彈殼,已失子彈 功能,非屬違禁物,無需宣告沒收,亦未據檢察官提出聲請,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改造手槍1支 由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槍枝,更換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 2 改造子彈6顆 均係具直徑約9mm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採樣3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 3 改造子彈3顆(僅餘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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