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23-202412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家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4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5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家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注射針筒2支、殘渣袋1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5 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4月3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19、1451、1452、15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確認無訛,堪信屬實。  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足參(見毒偵字第1451號卷第59頁),是上開扣案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又上開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殘渣袋1個,因與其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在物理上難以析離,應均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備註 ⒈ 注射針筒2支 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⒉ 殘渣袋1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