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24-20250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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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家玉 籍設新北市○○區○○○道○段0號0樓(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919、1451、1452、15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 沒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家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19、1451、1452、15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19、1451、1452、15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300672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核交字第352號卷第7頁、毒偵字第1523號卷第41頁、毒偵字第1452號卷第11頁);且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針筒,分別為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剩餘或所用之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自願受採尿同意書2份、現場照片共15張在卷可證(毒偵字第919號卷第63、65、69頁、核交字第5頁、毒偵字第439號卷第37、39、41至45、51頁、毒偵字第465號卷第59至63頁)。又該扣案毒品之包裝袋、扣案之針筒,因各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毒品。基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滅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說明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晶體1包(含包裝袋) 鑑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淨重:0.2408公克 驗餘淨重:0.2341公克 ⒈113年度安保字第802號(見毒偵字第919號卷第129頁)。 ⒉參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300672號鑑驗書(見核交字第352號卷第7頁)。 ⒊應沒收銷燬。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晶體1包(含包裝袋) 鑑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淨重:0.0260公克 驗餘淨重:0.0255公克 ⒈113年度安保字第768號(見毒偵字第1452號卷第7頁)。 ⒉參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字第1452號卷第11頁)。 ⒊應沒收銷燬。 3 注射針筒1支 鑑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113年度保管字第2318號(見毒偵字第1523號卷第35頁)。 ⒉參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毒偵字第1523號卷第41頁)。 ⒊應沒收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