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27-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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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志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 字第594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聲沒字第36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匕首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志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94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匕首1把,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刀械,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非法運輸管制刀械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94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匕首1把,經送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為:刀刃長約6公分、刀柄長約11公分、刀總長約17公分,刀刃雙面開鋒,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2年7月27日中市警保字第1120062120號函暨刀械鑑驗登記表、鑑驗相片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7至23、29至36頁),是本件扣案之匕首1把,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核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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