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29-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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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淑玲 (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5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淑玲因施用過量鴉片類藥物,導致急 性嗎啡中毒休克死亡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3年6月14日相驗完畢,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22日刑理字第1136085632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367號鑑定書存卷可參,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於113年6月12日20時30分許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相驗後認死亡原因為因施用過量鴉片類藥物,導致急性嗎啡中毒休克而意外死亡,認無他殺嫌疑,以113年度相字第1224號案件報結,並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准予備查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報告書113年度相字第1224號(見相卷第295至296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3年10月14日中分檢錦廉113相核3384字第1139020501號函(見相卷第299頁)存卷可考。 ㈡而該案員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分別含有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見相卷第47至5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相卷第53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5286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各1份(見聲沒卷第3頁、第13至1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22日刑理字第1136085632號鑑定書(見聲沒卷第7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367號鑑驗書(見聲沒卷第9頁)在卷可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實分別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因其內所殘留沾黏之毒品殘渣量微而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將整體分別視為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且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皆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均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注射針筒1支(編號3)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⒈左列編號1至2對應113年度保管字第5286號編號3所示其他一般物品(刑事案件證物盒),右側記載內含注射針筒2件(見聲沒卷第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22日刑理字第1136085632號鑑定書 (見聲沒卷第7頁) 2 注射針筒1支(編號4)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3 鏟管1支(檢品編號B0000000)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左列編號3至5,對應113年度保管字第5286號編號1所示毒品器具(鏟管)3支(見聲沒卷第3頁) ⒉左列編號6對應113年度保管字第5286號編號2所示毒品器具(殘渣袋)1個(見聲沒卷第3頁) 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367號鑑驗書(見聲沒卷第9至11頁) 4 鏟管1支(檢品編號B0000000) 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鏟管1支(檢品編號B0000000)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6 殘渣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