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30-202502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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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 聲沒字第515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新臺幣壹仟元紙鈔拾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員警於民國112 年8月8日10時16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因證人黃誌嘉自行提出而扣得偽造之新臺幣仟元鈔10張,認被告黃柏銘涉有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紙幣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9月25日以113年度偵緝字第1525號為不起訴處分,且經再議駁回而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之紙幣10張,係屬偽造之紙幣,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出具之鑑定書1紙在卷足稽,請依刑法第200條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 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 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3年度偵緝字第15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3年度上職議字第4641號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新臺幣1000元紙鈔10張,經送鑑定結果均係偽造,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21日刑理字第112601266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3929卷第29至30頁),依前揭規定與說明,足認上開扣案物均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依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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