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32-20241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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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子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24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0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子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4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吸食器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參。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於民國113年3月18日9時20分許為警採尿前 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遭查獲後,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認為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74號裁定將被告送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6月6日執行完畢,本次施用毒品行為應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4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本案警方扣得之吸食器1組,經以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檢驗後,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773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471號卷第135頁),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備註 1 吸食器乙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773號鑑驗書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5155號扣押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