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33-202411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756、8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5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及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分別於民國113年2月4日13時25分許及112年11月9日17時40分許,查獲被告林瑞鈿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9月10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56、8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處分書在卷足稽。惟上開二案分別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314公克、113年度安保字第293號)及塑膠球吸食器1組、吸管藥鏟1支,均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200609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足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檢驗後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編號二、三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等情,均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609號、113年1月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為憑(見113年度毒偵字第756號卷第153頁、113年度毒偵字第871號卷第65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吸管、塑膠球吸食器因與該管制毒品在物理上均無法析離,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314公克)及其外包裝袋 二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管1支 三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球吸食器1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