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34-20241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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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永杰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49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永杰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0號、第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附卷足稽,應整體視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 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案卷頁 1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4個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932號卷第18頁 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7個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