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36-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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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榮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3434號、11 2年度毒偵字第2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與被告溫榮芳持有 毒品部分無關而未諭知沒收銷燬之;另被告施用毒品部分經觀察勒戒後,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180號為不起訴處分,惟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另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40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因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與該案無關,故未於該案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另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9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13年1月10日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月18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1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字第2180號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3434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聲卷)可稽(見執聲卷第5-13、15-16、23頁),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鑑驗後,均檢出殘留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保字第342號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8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6300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執聲卷第17、19-20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均係違禁物,按諸前揭說明,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分別用以包裝、裝放前揭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外包裝及包裝容器等部分,若與其內所包裝之毒品分開時,其與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後段、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大麻油膏(含包裝容器1瓶,驗前淨重29.61公克,驗餘淨重29.60公克) 1瓶 溫榮芳 見執聲卷第17頁編號1。 2 大麻油膏(含包裝容器1瓶,驗前淨重22.34公克,驗餘淨重22.30公克) 1瓶 溫榮芳 見執聲卷第17頁編號2。 3 大麻(含包裝袋各1只,總驗前淨重70.12公克,總驗餘淨重70.06公克) 4包 溫榮芳 見執聲卷第17頁編號3。 4 大麻菸油(含外包裝各1支,總驗前淨重6.76公克,總驗餘淨重6.75公克) 9支 溫榮芳 見執聲卷第17頁編號4。 5 大麻菸油 ⑴編號5-1至5-5部分(含外包裝各1支,總驗前淨重2.29公克,總驗餘淨重2.16公克); ⑵編號5-6至5-9部分(含外包裝各1支,總驗前淨重2.11公克,總驗餘淨重2.03公克); ⑶編號5-10至5-12部分(含外包裝各1支,總驗前淨重2.00公克,總驗餘淨重1.95公克)。 12支 溫榮芳 見執聲卷第17頁編號5。 6 大麻巧克力(含包裝袋各1只,總驗前淨重69.77公克,總驗餘淨重69.71公克) 7包 溫榮芳 見執聲卷第17頁編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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