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37-202501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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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韋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0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4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韋槿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15時許,在臺中市○○區○道0號西向22.7公里下方廊道内,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被告於112年11月14日16時16分許,在上開廊道内行竊,為警當場緝獲,經執行附帶搜索,為警在其身上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及吸食器3組等物,另為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21時4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案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被告因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99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其上開為警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詳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518號扣押物品清單),均係屬違禁物,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428號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該條立法理由揭櫫:為因應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等因素,為防制毒品之需要,乃予配合修正等旨,故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99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確定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8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113年8月1日通知及完整矯正簡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據。  ㈡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 結果,確實檢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出具之鑑定書可考(詳如附表所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用以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因與其中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包裝袋3只) ⒈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3645公克  驗餘數量:0.3561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⒉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塊狀晶體  送驗數量:0.1600公克  驗餘數量:0.1523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⒊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2140公克  驗餘數量:0.2074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⒋驗前總淨重0.7385公克,驗後總淨重0.7158公克。 112年11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428號鑑驗書(見核交卷第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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