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39-202503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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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29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伍陸玖公 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盛(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9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569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 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9月6日釋放,本件施用毒品案件為上開觀察勒戒程序效力所及,業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9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3569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3年8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627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2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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