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42-2025010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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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韋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2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5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260公克, 含包裝袋1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韋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於民國113年7月12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54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260公克,含包裝袋1只),經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5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訛,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260公克 ,含包裝袋1只),經檢驗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等情,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590號鑑驗書存卷可稽(見毒偵字第1205號卷第139頁),確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直接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