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43-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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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育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3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育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即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71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注射針筒2支、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檢出含有第一、二級毒品成分,認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不得持有該等毒品,該等毒品自屬違禁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71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注射針筒,係被告經查獲並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物等節,有被告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可佐,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附件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等件在卷可參,復有如附表 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自堪認定。扣案如附表所示注射針筒既係被告經查獲並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成分之物,而此與上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復無予以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一併將之視為第一級毒品,揆諸前揭說明,此即屬違禁物,得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意旨就如附表所示之物所為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予准許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其餘扣案吸食器1組,與被告之犯罪無何關聯,有被告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可佐(見偵卷第27、106頁),並據證人即該物之所有人王志鴻於警詢時證述在卷(見偵卷第21頁) ,不能逕就此對被告為沒收之宣告,況該物曾經本院以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260號裁定宣告沒收確定,復有上開裁定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至6頁),此應已經執行沒收完畢而無從再予執行沒收,是聲請意旨就此所為聲請顯係無據,爰予駁回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物 備註 注射針筒貳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