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45-202412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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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長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壹支(驗後淨重零點陸玖 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員警,於民 國112年6月15日1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被告持有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支(驗餘淨重0.6949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嫌,已另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485號為不起訴處分),係違禁物,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600482號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84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4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二)扣案之香菸1支,經檢驗後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 餘淨重0.6949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3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482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112年度核交字第779號卷第9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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