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46-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宏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 59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3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員警於民國112 年7月16日21時30分許,在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8段與中華路1段交岔路口,扣得被告周宏宇所持有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3733號】;被告涉犯持有【聲請書誤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5916號為不起訴處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459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中扣得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有該院112年8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388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憑,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