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47-202412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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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敦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 39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9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伍捌公克)沒 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員警於民國112 年10月18日23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前,扣得被告楊敦堯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858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1100011號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9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1858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011號鑑驗書1紙存卷可查(見毒偵卷第91頁),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