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49-202501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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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OMPAKDEE WARAPOR(中文名:阿芬,泰國籍) PHROMSOM SANYA(中文名:山亞,泰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 17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0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長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YOMPAKDEE WARAPOR、PHROMSOM SANYA 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1730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9月27日確定在案。而扣案之具有殺傷力長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該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YOMPAKDEE WARAPOR、PHROMSOM SANYA涉嫌違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217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扣案之長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木質槍托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送鑑時,槍枝已裝填口徑0.27吋打釘槍用空包彈及金屬彈丸,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0.27吋打釘槍用空包彈(作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5日刑理字第113605015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偵卷第167至172頁),足認扣案之長槍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