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53-202501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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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FRANTIAS EKA SATRIAWAN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3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度聲沒字第43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貳參 參公克、柒點肆參貳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FRANTIAS EKA SATRIAWAN因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0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本案扣押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233公克、7.4323公克,詳112年度毒偵字第2861號卷第119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如前開所載不 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堪認屬實。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分別為0.0233公克、7.4323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509號鑑驗書在卷可參,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