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55-202412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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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秉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113年度執聲字第3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 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秉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2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7月18日確定,113年11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1所示毒品,經送請檢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2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448號鑑驗書1紙附卷足憑,係屬違禁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714公克) 112年度毒保字第287號 2 注射針筒2支 112年度保管字第2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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