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M-113-單禁沒-757-202501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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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念祖 (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 字第210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1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長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員警於民國113 年3月24日18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道路旁,查獲被告洪念祖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6月10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109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中扣案之長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聲請意旨誤載為第38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另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有明定。準此,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前於113年3月24日經警查獲其持槍自殺死亡,其 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10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為憑。而扣案之長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鑑驗後,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6日刑理字第113604425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槍砲,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刑法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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